(2016)沪0114民初11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丽慧与杨夕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慧,杨夕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4民初11857号原告陈丽慧,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颜培卿,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夕猛,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原告陈丽慧与被告杨夕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0月9日解除;2、被告立即携财产搬离上海市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弄XXX号XXX室;3、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0月10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照每日153元计算的房屋使用费;4、被告应偿付原告违法转租的违约金15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刘昂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颜培卿、被告杨夕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杨夕猛答辩,被告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原告支付被告违约金,被告同意搬离;被告确实将上海市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租给了案外人葛某某,被告与葛某某在2015年9月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金额约定为每月4600元,租金由被告向葛某某收取。被告没有向原告告知其将本案所涉房屋出租给葛某某的情况,被告认为转租不需要告知原告,因为该行为没有影响原告的利益,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未约定不得转租。原告针对被告杨夕猛的答辩意见表示,被告所陈述的转租情况属实,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经审理后查明,2013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上海市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租给被告杨夕猛,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2014年1月10日至2016年1月9日的租金为2900元每月,2016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的租金为3100元每月。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中约定,双方应诚意履行,如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应当偿付守约方月租金的一倍作为违约金。签约后,原告依约定将本案所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2015年9月份,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将上海市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转租给案外人葛某某,被告与葛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4600元,签约后,被告将相关房屋交付案外人葛某某使用;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10月9日之前的租金;2016年9月初,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被告违法转租,要求解除与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在本案庭审中当庭确认,其未告知原告便将本案所涉房屋转租,故被告对该房屋的使用确系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双方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解除时间应以房租支付节点即2016年10月9日为宜。此外,被告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搬离本案所涉房屋,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后,被告仍占用原告房屋的理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应参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确定,即按照月租金3100元计算;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违约金15000元,因被告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故被告应偿付原告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本院酌定违约金数额为月租金的20%即人民币6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丽慧与被告杨夕猛于2013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6年10月9日解除;二、被告杨夕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携财产搬离上海市嘉定区丰庄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三、被告杨夕猛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丽慧自2016年10月10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照每月人民币3100元计算);四、被告杨夕猛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丽慧违约金人民币62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杨夕猛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印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