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威海市财政局与文登市米山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文登市米山镇人民政府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财政局,文登市米山镇人民政府财政所,文登市米山镇人民政府,文登市皮革皮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财政局。被执行人:文登市米山镇人民政府财政所。被执行人:文登市米山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文登市皮革皮件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威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付借款本金65万元。该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威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