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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1执恢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电陆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电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1执恢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韦电陆,男,1955年5月6日生,壮族,退休职工,住广西忻城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覃元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覃元敬在忻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养老金,月收入为2769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本院应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在忻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养老金,有固定的收入,本院已从其月收入中扣留部分来偿还案件款。由于履行期限长,本案��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忻城县人民法院(2010)忻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忻城县人民法院(2010)忻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志山审 判 员  樊宗瓒代理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