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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刑初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3刑初第273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鞍��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鞍西检刑诉(2016)第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3日14时,在鞍山市铁西区十道街1栋5单元4层82号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于某某、张某、于某甲三人吸食毒品。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13时许、4月1日20时许,在其租住房间内两次容留于某甲吸食毒品。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4月3日14时,在鞍山市铁西区十道街1栋5单元4层82号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于某某、张某、于某甲三人吸食毒品。另查:被告人孙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13时许、4月1日20时许,在其租住房间内两次容留于某甲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于某某、于某甲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辨认笔录,收缴物品清单,尿样毒品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利用租用的住房多次收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期羁押一日予以扣除,即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侯丽娟人民陪审员  贾广宇人民陪审员  刘 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永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