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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1刑初27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65年10月8日,农民。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日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由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金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属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某某因爱好枪支,于十几年前购买了一支“工字牌”气枪藏于家中,后又于2015年10月份前后从一“微信好友”(真实身份待查)处购买了组装一支“仿美式秃鹰气枪”所需的零配件,并根据视频教程将零配件组装成了枪支藏于家中。2016年4月28日16时许,长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举报后组织民警前往金某某家中进行检查,被告人金某某主动上交了一支“工字牌”气枪,后被口头传唤至长丰县公安局义井派出所。被告人金某某在询问过程中进一步交代了其家中还有枪支的事实,民警再次前往金某某家中并查获了一支“仿美式秃鹰气枪”。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的两支疑似枪支均为气步枪,可利用高压气体发射与口径相匹配的4.5/5.5mm气枪弹。经测速仪测试,送检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具有致伤力,两支送检疑似枪支均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告人金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物证枪支两支,现场位置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枪支照片,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枪支检验报告书,长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两份,证人王某、金某的证言,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金某某非法持有的气枪两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朱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还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