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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3刑初160号公诉机关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某某,男,汉族,生于19XX年X月XX日,甘肃省某某县人,文盲,农民,住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社。2013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某某市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8日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县看守所。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师某某流窜至某某县某某乡、秦祁乡、某某市某某区等地,采用撬门扭锁的方式入户实施盗窃七次,盗窃数额共计69934.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6日中午,被告人师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某某市某某区流窜至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社张某某家的厅房内,从厅房炕上的一件棉衣兜里盗窃现金4000元。2、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师某某坐车流窜至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社进行踩点,以要水喝为由到杨某某家时发现杨某某家中有两辆两轮摩托车,当日师某某返回某某的租住房内。5月13日中午,师某某坐车到常家渠社,盗取杨某某家绿色劲力牌两轮摩托车一辆,随后师某某驾驶盗得的摩托车返回某某。经鉴定,盗窃价值5220元。3、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携带液压剪、撬杠、钢钎、编织袋等物品流窜至某某乡某某村,用随身携带的撬杠将席某某家小卖部门上的黄色挂锁撬坏进入房内,盗取各类香烟50条,后驾驶摩托车返回某某,盗窃价值约4359元。4、2015年6月5日,被告人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流窜至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社,从魏某某家西侧的断墙上翻入院内,从房内盗取银元40个、现金7000余元及黑兰州香烟后驾车返回某某,盗窃价值约32660元。5、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流窜至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撬坏刘某某家的小卖部门上的挂锁进入房内,盗窃各类香烟90余条、现金7000元,盗窃价值约17198余元。6、2016年2月5日,被告人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流窜至某某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进入张某某家的厅房内,将一台海尔牌40英寸液晶电视、两条香烟、一件军大衣盗走,后驾驶摩托车返回某某。经鉴定,盗窃价值1790元。7、2016年3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师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流窜至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社进行踩点。3月16日中午,被告人发现石某某家小卖部无人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撬杠撬坏门上的挂锁进入小卖部内,并将小卖部内的70余条香烟盗走,盗窃价值约4707.6元。8、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师某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流窜至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后在某某村村部内常某某家小卖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卷烟价格目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刑事照片、证据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办案说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永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液压剪、钢钎、撬杠等予以没收。(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6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康继芳审 判 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庞亚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