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571号原告: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桂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嵘,公司员工。被告: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傅洁人。原告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蓝卡潞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计133元,由原告合肥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灵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