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3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沈衍仓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衍仓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3刑初116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潘朝华,广东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衍仓,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6]1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衍仓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检察员何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代理人潘朝华,被告人沈衍仓均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沈衍仓、被害人陈某和沈某、郑某4、郑某15名老乡,于2015年12月28日晚,在一起吃饭喝酒。陈某于2015年12月29日凌晨,带沈衍仓、沈某、郑某1到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南岸村怡丰住宿,准备开房让老乡休息。由于沈衍仓酒后吵闹,陈某将沈衍仓带到自己租住的怡丰住宿507房,给予喝茶解酒。沈衍仓酒后因言语冲突而行为失控,用煮水壶将陈某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广东省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等书证,讯问录像,殷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沈衍仓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沈衍仓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诉称,被告人沈衍仓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沈衍仓赔偿其医疗费30003元(以下人民币xx元均简称为xx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32692元、营养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住宿费9180元、残疾赔偿金60386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人民币147161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法庭提供了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住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病历、东莞市广济医院出院记录、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出院记录等证据。在法庭上,被告人沈衍仓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陈某,陈某的伤是由于从床上跌落所致,其不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由于被害人陈某不是由其所殴打所致,其不同意赔偿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衍仓、被害人陈某和沈某等老乡于2015年12月28日晚在一起吃宵夜喝酒。陈某于2015年12月29日凌晨,带沈衍仓、沈某、郑某2等人到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南岸村怡丰住宿,准备开房让老乡休息。由于沈衍仓酒后吵闹,陈某将沈衍仓带到自己租住的怡丰住宿507房,给予喝茶解酒。被告人沈衍仓酒后因不满陈某不帮其取款以便于同郑某2等老乡打牌,情绪失控,将陈某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受伤后于2015年12月29日在东莞广济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135.9元,后于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26日在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2477.58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住院期间一人护理,于2016年5月13日在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39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南岸村怡丰住宿507房。(二)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所受损伤(外伤致右颞部硬膜外血肿,未出现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为轻伤一级。(三)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沈衍仓的到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沈衍仓的原籍情况。3.情况说明:证实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油甘埔派出所出具:由于我所接到报警时,陈某和沈衍仓处于醉酒状况,因此我们不清楚他们打架时使用了什么工具,当时陈某的妻子在事后也立即清理了现场,因此我所侦查员在现场并没有找到陈某所声称被沈衍仓用来打他的茶壶。4.情况说明: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油甘埔派出所出具:由于我所接到报警时,陈某和沈衍仓处于醉酒状况,因此我们不清楚他们打架时使用了什么工具,当时我所侦查员曾多少在现场及怡丰住宿的楼下空地查找也没有发现沈衍仓说陈某夫妻两人打他的砖头。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查明违法行为人黄某于2015年12月29日,在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南岸村银欣住宿楼下,见到自己的丈夫陈某被沈衍仓殴打,于是用手打了沈衍仓的脸部两下”,黄某因打架被行政处罚。6.南方医科大学广济医院疾病诊断证明、沈衍仓伤情照片、出院记录:该院诊断科于2015年12月29日出具,证实沈衍仓头皮裂伤、右眼眶皮肤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7.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病历记录、出院记录:陈某于2015年12月29日16时33分到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就医情况,诊断为殴打伤,硬膜下血肿、颅骨骨折。(四)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沈衍仓。(五)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的证言:其系被害人陈某妻子,证实黄某看到陈某头部受伤流血,其回去507房后看见茶壶被砸碎了。2015年12月28日21时许,其老公陈某、沈衍仓、沈某、郑某1几个人吃过饭喝了酒回到我饮料店,沈衍仓、沈某、郑某1三个人就在其店里打了一会斗地主,过了一会他们就不打了,说是沈衍仓没钱,当时陈某没参与打牌。12月29日凌晨,其接到老公的电话,老公让其送香烟和热水壶到怡丰住宿507房去。其当时在附近打麻将,刚好附近一个烧烤店的老板也在一旁看打麻将,其就让烧烤店老板送两包中华牌香烟、一个烧水的热水壶和一个泡茶的茶壶上去。过了十分钟左右,烧烤店老板回来继续看打麻将,他说已经将香烟等物品送上去给其老公了,他帮老公泡好茶才下来。在2015年12月29日3时30分左右,其还在青塘面工业区步行街28号隔壁一楼打麻将,怡丰住宿的房东老板娘殷某过来找到其说:“你老公被人打上了,身上好多血”。其马上往怡丰住宿走,走到附近的胖哥饭店门口时,见到老公陈某、沈某、沈衍仓三个人已经站在饭店门口路段。其对沈某说:“就你清醒一点,你干嘛不拦住他们,把我老公打成这样,大家都是挨着一起同个地方的人”。沈某说:“我不在,我刚刚上厕所去了”。沈衍仓在现场凶巴巴,并吼叫说:“我让他(陈某)去取钱,他不去,他是不是看不起我,以为我没钱,欺负我”。其发现其老公的头部右后侧有个凹洞,其很生气,就上前打了沈衍仓的脸部两个耳光。沈衍仓准备还手,其老公也准备上前去揍沈衍仓,但是被沈某抱住了,沈某叫沈衍仓快走。沈衍仓就往南岸村天桥跑过去,其马上在地上捡起半块红砖扔沈衍仓,没有砸中沈衍仓。后来其见到沈衍仓跑过去大马路对面去了,有好心的路人提醒其快点叫车带老公去包扎处理伤口,当时陈某说头晕,就坐在天桥边上的地上休息。其就蹲下来扶着陈某,现场有很多附近的群众在围观,在等车过程中,过了十多分钟,其见到沈衍仓与治安员一起来到天桥边上。这时候其见到沈衍仓满脸是血,过了一会,民警到场了,沈衍仓说其老公抢走了他的银行卡还有3000元,民警对其丈夫进行搜身,但是没有发现沈衍仓的银行卡与所谓被抢走的3000元。后来民警将陈某与沈衍仓两人带走调查了,差不多凌晨4时左右,其回到怡丰住宿507房,当时房门是开着的,进入房间见到很多玻璃碴子(应该是泡茶的茶壶打烂的渣子)、茶叶及其叫老郑送上去的热水壶,壶身已经压扁,但是热水壶的盖子及底座都不见了,床上有水及血迹,衣服也散落在地上,其当时看到脏兮兮,当时也很累就没有去理,没有翻动房内的物品,就回自己的小店睡觉了。因为案发后老公受伤严重,先在广济医院治疗,后转到龙岗中心医院,几天都在照顾老公,没有时间去打扫房间,在其老公受伤四天后中午,其回到怡丰住宿507房收拾东西,当时现场的物品是没有变动过的,地上散落了一些玻璃渣子、茶叶,床上的杯子有水有血迹,湿漉漉的,其让烧烤店老板拿上去的热水壶也被打烂了,手把、底座和壶盖都脱落了,壶身也在地上,发现在地上有一张脏兮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后来其就告诉老公,老公说可能是沈衍仓掉在房子里的银行卡,老公就将这个事情报告给派出所。后来民警要求丈夫将银行卡交到派出所了。其不清楚什么时候民警对怡丰住宿507房进行过勘查,房东有507房的钥匙,其当时回去打扫房间,房东对其说民警过来过房间调查,但具体什么时间过来调查,房东没有对其说明。其第一时间见到陈某和沈衍仓受伤时,见到沈衍仓的脖子有点抓痕,比较轻微的。其发现陈某、沈衍仓受伤之后,没有看到郑某2。在房东老板娘找其说陈某受伤之前,郑某2已经到店里骑自行车走了。陈某和沈衍仓在老家属于老乡邻居,房子中间就隔了一亩地的空间。从其到胖哥饭店门口开始至民警带走陈某调查,沈某一直在场,殷某回去怡丰住宿处理客人开房的事情了。2.证人殷某的证言:其系怡丰住宿老板娘,证实殷某看到陈某从五楼下来后头部受伤流血。陈某和他老婆黄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份,住在怡丰住宿507房。2015年12月29日凌晨(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陈某带了3名男子到怡丰住宿开房,其在二楼的前台接待他们。陈某对其说:“开个房给他们住!”,其就带着那三名男子到209房,陈某就在前台等候。看完房之后其带着那三名男子回到前台,他们也没有表示是否入住,也没有拿证件给我登记。他们从来到怡丰住宿开始一直说话很大声,其听他们说话都是陈某的老乡,但是说什么其听不清楚,其看他们的样子都是喝了不少酒的。他们回到前台的时候,其对他们说:“你们太大声影响到别人的话,不租房给你们住了。”其中两名男子就去二楼的209房上厕所去了。陈某就带着剩下那名男子上了5楼他自己的住所去了。过了一会,去209房内的其中一名男子出来就自行离开了。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其见到跟随陈某上楼的男子首先下来,他的脖子处有轻微抓伤,过了几秒钟陈某也下来了,其见到陈某的头部流血了,脸部、脖子上也抓伤了。陈某让其去找他老婆过来,他被人打伤了。其就过去209房叫那名留在房间里的男子,其对他说:“你们喝醉了还在这里打架,不能在这里住了”,那男子随后出房间。其下楼之后,就过去黄某的店里叫黄某过来,说他老公受伤了。黄某跟其往怡丰住宿方向走。走到胖哥饭店门口的时候,其见到陈某、跟随陈某上楼的男子、呆在209房最后离开的男子三个人站在胖哥饭店门口吵架。黄某对陈某的老乡说:“大家都是老乡,你还打破我老公的头部”(原话我忘记了,大概意思是这样)。其见到黄某上前扇了那名跟随陈某上楼的男子两个耳光,陈某还想上去打那名男子,但是被最后从209房下来的男子拉住了,接着跟随陈某上楼的男子就往南岸村天桥方向逃跑了。其见到黄某、陈某和最后从209房出来的男子三个人跟过去了。他们离开后,其就回到怡丰住宿二楼睡觉去了。那名跟随陈某上楼的男子逃跑之后,其回到怡丰住宿二楼休息,大约半个小时后,有警察敲门,其打开二楼房门见到民警带着那名跟随陈某上楼的男子过来,该男子头上脸上都是血迹,其就问他:“你刚刚不是跑掉了吗?怎么现在头上脸上又受伤?”他在现场回答说:“其也没有看见打我的人”。然后警察就带着那名男子离开了。其不知道陈某是如何受伤的,他从怡丰住宿二楼带着一名老乡上507房,十多分钟后下来其就看见他受伤了。没有人拿钱给其交房租或者要银行卡给其刷卡要交房租。陈某刚到怡丰住宿二楼前台时,其带三名男子看完房之后,陈某与三名男子在前台说话,他们说得很大声,好像是要打牌还是干嘛的,他们说的家乡话其也听不怎么懂。陈某拿了一张绿色银行卡,让其帮他去取钱,说是他的老乡(就是那名后来跟他上楼的男子)身上没钱,但是要打牌,要其帮他的老乡取钱,其就没有答应他。银行卡其见到是陈某手上拿着的,但是具体是谁的银行卡,从谁的身上拿出来的我就没看清楚了。其不答应去取钱之后,陈某就带着那名男子上楼去了。其没有看见陈某去抢别人的银行卡,其见到陈某等4名男子都喝醉了,醉得很厉害。案发后,民警到怡丰住宿调取了二楼收银台和一楼大门处的监控,其他楼层的监控没有调取。其记得民警调取了录像,其是跟随民警过来派出所的,但是拿回来派出所看不了那个视频,民警还跟其说了视频看不了这回事。辨认笔录:辨认出较胖的老乡是沈衍仓。3.证人郑某3的证言:其外号老郑,其在凤岗镇经营一个烧烤档,陈某是其隔壁小店的老板,在2015年12月的一天1时许,其当时在陈某的小店看陈某老婆等人在打牌,陈某老婆让其帮忙拿一包绿色包装的茶叶(应该是铁观音一类的茶叶)、一个热水壶、两包硬盒的中华牌香烟及一条一次性塑胶杯子,到怡丰住宿一个房间交给陈某,其当时烧烤档也没有什么生意,其就帮陈某老婆拿上去,后其拿着香烟、茶叶、热水壶上去怡丰住宿五楼一个房间,房门是打开的,进入房间见到陈某和他的朋友在房间内聊天,应该是说家乡话,其也听不懂,从怡丰住宿出来之后,其就回到烧烤档做事情,到了凌晨2时,其见到陈某的那个朋友先从怡丰住宿出来,站在烧烤档不远处的路边打电话,一会儿其见到怡丰住宿的老板娘以及陈某老婆在陈某的那个朋友旁边交谈了一会儿,具体谈什么其不知道,后其看见陈某老婆就动手打了陈某那个朋友一个耳光,陈某的那个朋友就想还手,由于当时周围有不少人,就劝说陈某的那个朋友不要动手,后他们叫在吵架,可能是受到现场围观群众的呵斥,陈某那个朋友就往天桥方向跑掉了,没过一会儿,陈某就从怡丰住宿楼上下来,头上都是血,衣服都有血迹,陈某老婆以及周围的人就围观过去问陈某怎么回事情,具体讲什么没有听清楚,过十几分钟后,就有警察治安队员到场了,陈某那个朋友回来现场,见到他脸上有血迹,好像是眼睛侧边额头流血,随后陈某及其朋友被警察带走了。其送茶叶到怡丰住宿五楼一房间,在房间里呆了三四分钟,没有看到陈某与其朋友有过争执,当时闻到他们都有酒味,并且脸上都是红色,应该是喝酒了,在房间的时候,他们两个都很正常的聊天,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也没有什么大声说话,当时其看到陈某的那个朋友从怡丰住宿出来的时候没有受伤,但是逃跑之后又回到现场的时候,才发现陈某的那个朋友脸上有血迹。那个房间是陈某租赁用于平常暂住的,其拿上去的热水壶类似于圆柱形,底座是黑色塑胶,壶身的把手也是黑色塑胶,外壳也是塑胶,壶身内有不锈钢,其不记得有无帮陈某泡茶,但能确定的是帮陈某烧了热水后离开房间。4.证人沈某的证言:其系陈某、沈衍仓的老乡,在2016年元旦前的一天下午,沈衍仓打电话给其,其当时在深圳市龙岗区爱联,说是要去找东莞市凤岗镇找陈某玩,其就答应了。当天18时许,其乘车去到陈某住处的小店(该小店是陈某夫妇经营的),其就打电话给另外一个老乡郑某2,要郑某2过来一起吃饭,十分钟后郑某2过来陈某小店里,后其与陈某、郑某2在天桥附近的河南饭店吃饭,后沈衍仓就到了,其四人就在河南饭店吃饭,当时点了两瓶42度的牛栏山白酒,郑某2因为吃了一会饭就先走了,他赶着去练车,到了晚上7点多就吃完了,其与沈衍仓就去井头村附近找老乡沈军旗,陈某就先回他自己的店里,去到陈某的店的时候大概在21时许,当时郑某2也在陈某店里,后四个人就在陈某店里面斗地主,到了凌晨0时许,郑某2提出说吃夜宵,大家都同意,后其五个人一起去河南饭店吃夜宵,还是吃晚饭的那家河南饭店,在吃宵夜的时候又点了3瓶42度的1斤装的牛栏山白酒,就上吃晚饭时剩下的半瓶牛栏山白酒,总共有3斤半白酒,五个人都喝了酒,白酒喝完之后,五个人就走到陈某小店附近的一住宿店外面,沈军旗就先离开回去休息,接着其、沈衍仓、陈某、郑某2四个人走进住宿店二楼,陈某叫醒住宿店的老板娘,就在二楼房间开了一个房间,四个人都进入房间后,其与郑某2都躺在床上,陈某站在门外,沈衍仓也在门内站着,没有过几分钟,沈衍仓说要出去取钱,说要继续斗地主,接着陈某与沈衍仓两个人就离开房间。其与郑某2就在房间,过了十几分钟,其接到沈衍仓的电话,说陈某拿了他的银行卡,其对沈衍仓说等一会儿,其肚子疼,其挂掉电话后叫郑某2去找沈衍仓他们,后沈衍仓又打电话过来,其上完厕所后,见到沈衍仓站在二楼往一楼的楼梯拐角处,其就与沈衍仓下楼,走出住宿店门口,见到陈某也在门口站着,沈衍仓与陈某见面之后,双方想要动手撕扯,其就拦住他们,这时候陈某的老婆过来,陈某夫妇与沈衍仓之间互相撕扯,其就站在中间拦住他们,在互相撕扯的过程中,陈某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其马上抱住陈某,不让陈某用砖头殴打沈衍仓,其见到陈某的老婆手里拿着一个硬物,砸了沈衍仓头部以一下,沈衍仓就往天桥方向快走,陈某老婆过去了,其留在现场拉住陈某,过一段时间,其怕拉不住陈某,打电话给沈军旗,要沈军旗过来帮忙劝架,其就往天桥方向找沈衍仓,后在天桥附近找到沈衍仓,当时陈某也跟着过来,其见到沈衍仓头上、脸上都是血站在路边,没一会儿沈军旗也过来现场,陈某与沈衍仓又在现场争吵了几句,就有民警治安队员到场了,后将沈衍仓和陈某带回住宿店那里,他们上去楼上查监控,之后将沈衍仓、陈某带走调查。当时从住宿店房间出来之后,在住宿店二楼到一楼的楼梯拐角处见到沈衍仓,当时沈衍仓脖子上有抓痕,其在劝架过程中,没有见到陈某头部流血,在吃晚饭及吃宵夜过程中,沈衍仓与陈某没有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吃完夜宵之后他们二人都应该差不多喝醉酒了,沈衍仓、陈某一起离开住宿店二楼房间,沈衍仓说是去取钱,陈某有可能是因为沈衍仓要求带他去取钱才一起离开二楼房间,其与郑某2没有去付房费,其他人有无付房费不清楚,当时郑某2从住宿店二楼房间离开后,打打工给我说,没有见到沈衍仓、陈某,所以郑某2就回去休息。5.证人郑某2的证言:其系陈某、沈衍仓的老乡,其曾用名郑某4,在2015年12月底的一天下午17时左右,其接到老乡沈某的来电,说他与沈衍仓等人要从深圳龙岗过来凤岗镇找其及老乡玩,因为其与沈某特别熟悉,于是就知道要陪他吃饭喝酒什么的,当天18时许,其从工厂下班之后,去到陈某的小店找到沈某,当时陈某、沈衍仓也在场,后我们四人一起到河南饭店吃晚饭,后来其还打电话老乡郑某1过来一起吃饭,当时点了两瓶1斤装的牛栏山42度的白酒,吃到19时许,因为其急着学驾车就先行离开。当晚21时许,其学完车就去到陈某老婆的小店,见到沈某、沈衍仓、沈衍仓的侄子、陈某、郑某1等人都在小店玩,好像是打麻将还是斗地主,差不多打了当晚0时,我就要请赵明月等人去吃夜宵,当晚晚饭不是其请客,郑某1就说明天要上班先行离开小店回去工厂,于是其与陈某、沈某、沈衍仓、沈衍仓的侄子五个人再过去河南饭店吃夜宵,去到饭店的时候其就知道吃晚饭的时候还有半瓶酒没有喝完,存在河南饭店,在吃宵夜的时候,继续点了3瓶1斤装地2度牛栏山白酒,五个人一边吃喝谈笑,一边喝酒,最后吃完夜宵的时候差不多还有一瓶白酒没有喝完,吃完夜宵的时间大概是凌晨1时,五个人离开饭店就去陈某的小店旁边的一家住宿店,走到住宿店楼下外面时,沈衍仓的侄子聊了一会儿就离开了,其当时走在后面也跟着上去,走到楼上见到住宿店的老板娘穿着睡衣出来招呼,陈某与住宿店的老板娘好像很熟悉,然后不知道谁开了房间,其就上去四楼或者五楼的一个房间,其与沈衍仓、沈某三个人在一个房间,沈衍仓说要找其斗地主,其就要沈衍仓去取钱,因为吃夜宵前其与沈衍仓一起斗地主,最后几把牌沈衍仓输了都没有给钱,沈衍仓说:行,你等着。接着沈衍仓就离开房间,其就在房间等了一二十分钟,也没有见沈衍仓回来,当时不知道沈某在洗手间洗澡还是上厕所,其就告诉沈某说,等了怎么久,其先回去睡觉,因为沈衍仓还没有回来,第二天还要上班,沈某应了一下后,其就出去找陈某,见到房门是开的,但是没有人在,在住宿店楼下也没有见到沈衍仓与陈某,其就会自己的住处休息了。回到住所睡觉后,沈某打电话说他们打架了,其当时以为沈某说是外面人打架,其就对沈某说:“他们打架关你什么事情”。就没有理会沈某,就继续睡觉。到了当天上午,沈某打电话过来说,昨晚凌晨陈某与沈衍仓打架,沈衍仓还在派出所,后其到派出所了解情况。陈某与沈衍仓之间是没有任何恩怨的,发生打架后,当天其向沈某、陈某了解事情的起因,大概是因为沈衍仓要找其打牌,其让沈衍仓去取钱,沈衍仓下楼找到陈某,要陈某去取钱,陈某不帮沈衍仓取钱,要泡茶给沈衍仓喝给他醒酒,沈衍仓与其很熟悉,特别想要跟其打牌,但是陈某又不帮沈衍仓取钱,沈衍仓可能因为这事情就不高兴,所以就动手与陈某打架,其对沈衍仓还是比较了解的,平常喝多酒之后脾气不怎么好。陈某与沈衍仓应该是表哥、表弟关系,之前他们就认识,但是是否熟悉其不清楚。发生打架之前沈衍仓吃晚饭的时候喝了2两多,吃夜宵的时候喝了3两多,依照其对沈衍仓的了解,沈衍仓的酒量应该就在4两左右,超过这个量,沈衍仓就可能会醉酒,并且喝多酒之后沈衍仓的脾气比较差。陈某受伤当天其去医院看望他的时候,陈某说沈衍仓用烧热水的热水壶打伤他的头部。其没有看到沈衍仓让陈某取钱的过程,是听沈某与陈某说的。6.证人郑某1的证言:其系陈某、沈衍仓的老乡,在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20时左右,其接到老乡的电话好像是陈某、沈某还是郑某2打给其的,说沈衍仓过来了,叫其去河南面馆吃饭,其当时从工厂走路过去,去到面馆的时候,其见到陈某、沈衍仓、沈某、郑某2四个人都在面馆,其就随他们一起吃饭喝酒,当时点了一瓶1斤装的牛栏山白酒,因为其厂里第二天还要上班,其自己的酒量不行,于是就告辞他们四个人回工厂宿舍,到了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听郑某2说,沈某打电话给其,说陈某和沈衍仓发生打架,陈某受伤的情况。其不知道陈某与沈衍仓没有矛盾纠纷,其没有与他们一起吃宵夜。(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其被沈衍仓用水壶打伤头部的经过。2000年的时候,其在深圳市龙岗区黄阁坑村一带务工的时候,曾经在工厂外面与老乡玩的时候见过沈衍仓,当时大家都是一个村的人,但是后来大家多年没有联系见面交往。2015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沈衍仓打电话给其,说是要与郑立坦等人到其家玩,但是后来沈衍仓没有过来,郑立坦找了其一起吃饭,沈衍仓又联系其,说要找其玩,但是当天沈衍仓还是没有过来找其,沈衍仓打电话找其说过来东莞市凤岗镇玩,并说他会与2015年12月27日2015年12月28日下午沈某等人一起过来,其同意。当晚20时左右,沈某、郑某2两个首先到了其在油甘埔村步行街一临时旅店的住所找到其。当时沈衍仓还没有过来,其三个人到附近一河南饭店吃饭。后郑某2的老乡郑某1、沈衍仓陆续过来。其五人吃饭,其偷偷问沈某,沈衍仓的酒量如何。沈某告诉其说,沈衍仓喝酒不能超过半斤白酒,喝多了就会动手砸东西打人。其在吃饭期间叫了两瓶牛栏山白酒(40多度,1瓶1斤)。郑某2没有喝酒,先行离开。后其等人吃饭喝酒到了当晚22时许,其见到沈衍仓喝了大概半斤白酒后,还剩下半斤白酒就不给他们喝了。四人饭后到其老婆黄某经营的油甘埔村青塘面工业区的步行街一饮料店。沈衍仓、沈某、郑某1在其老婆店里打扑克牌斗地主,当时说好是都5块钱的地主,但是没有打几把牌,他们就不打了,因为沈衍仓没有带钱在身上。2015年12月29日0时许,郑某2叫其四人一起去吃夜宵。其五人到吃晚饭的河南饭店,继续喝酒吃夜宵。期间其五人叫了两瓶牛栏山白酒并喝完。其见到沈衍仓喝了34两,其自己喝了1两多,郑某2喝得比较多。2时许,郑某1自己回厂了,其余3人说要到其老婆店里打牌;其见到他们喝了不少酒就直接带三人去到其居住的出租屋那边,在二楼收银台找到老板娘,开了二楼的一间房间。他们三个人一起进入房间。其在收银台准备付房费给老板娘。沈衍仓一个人从房间里出来,大吼大叫的,拿银行卡给我,要其帮他取钱,其说喝酒了就不帮他去取钱,让老板娘帮他去取钱;老板娘也不同意,还说喝了这么多酒还打牌,等下被派出所抓了,又说你们这么吵不给你们开房了,要我们几个人离开,于是其将银行卡还给沈衍仓。其见到沈衍仓那么吵,就拉他上去我住的507房,准备给他喝茶解酒。当时沈某、郑某2有无离开二楼的房间我就不清楚。其上楼时打电话给老婆,告诉她沈衍仓喝醉了,要她送茶叶和香烟上楼,其准备给他泡茶解酒。后其老婆就让她旁边的一个烧烤店的老板送了茶叶、热水壶、茶壶等工具还有两包中华牌香烟上来。其和沈衍仓在房间内抽烟聊天,烧烤店老板把水烧开把茶泡好倒在一次性塑胶杯后,等了几分钟就离开了。其和沈衍仓在507房喝茶抽烟聊天大概有25分钟,沈衍仓老是说要去找沈某等人打牌,其就岔开话题,问他在哪里工作什么的;沈衍仓就不高兴,说话就有点带骂人了。后沈衍仓站起来,从裤袋内掏出钱包拿出银行卡递给我,说:“你帮我去取钱,我要找他们打牌去”。其不接银行卡,他就放在其面前的桌子上,其将银行卡放在他面前的桌子上,继续倒茶给他喝,意思是想要他醒酒。他站起来将银行卡递过来说:“你他妈的去不去帮我取钱,我要跟他们都地主”。当时其也站起来了,说:“你喝了那么多酒不要去打牌了”。沈衍仓突然动手,用左手掐住其的脖子,其就用手去挡他的左手,这时他右手操起桌子上的热水壶就砸了我的头部(砸了几下我忘记了)。他用力将其按压在床上,其挣扎,沈衍仓就用膝盖顶住其的胸部。其挣扎几下就晕过去了。过了一两分钟,其醒过来,见到沈衍仓不在房间了。其从507房出来,去到二楼经过收银台时,老板娘见到其头部流血,身上衣服也是很多血;后其下一楼去,老板娘就跟到一楼,去找其老婆去了。其见到沈衍仓站在100多米远的胖哥饭店外面路边,当时沈某站在旁边和沈衍仓说话。其走过去,沈某见到其满身是血,问其怎么回事;其就告诉沈某,沈衍仓喝多酒了,用热水壶将其砸晕了。沈某就在场对沈衍仓说:“一起喝个酒怎么又搞到打架了?”。当时有很多围观的群众过来,这时其老婆黄某也到场。其跟沈某说话的时候,沈衍仓在现场还很凶,并说了一些骂人的话。其老婆听了很生气,就说:“管你吃管你喝,你还把我老公打成这样?”其老婆上前打了沈衍仓一两个耳光,沈衍仓还要动手打其老婆,其就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一小坏,不完整的),沈某就抱住其的腰部和手劝说:“大家都一个地方,大家不要搞!”。沈某就叫沈衍仓快点走,沈衍仓就往附近天桥红绿灯方向逃跑了。其老婆黄某就去追赶沈衍仓,其和沈某也跟上去,走到天桥边上,其和沈某就停下来了。沈某问其怎么回事,其就坐在地上跟沈某说了事情的经过。过了10多分钟,沈衍仓又从红绿灯那边跑回来,满头是血,这个时候治安队员也到场了,沈衍仓对治安员说其抢走了他的银行卡取走3000元;沈某问其有没有这回事,其对沈某说,他喝多了说胡话。过了一会儿,民警到场,当场搜了其的身体,没有发现沈衍仓的银行卡和3000元,其身上只有证件和几百元现金,是其个人的财物;当时民警也上去其的房间检查,也没有发现沈衍仓的银行卡。民警将其和沈衍仓带回派出所调查。其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晕倒(时间比较短,可能是呆了十多分钟就晕倒了),醒时发现在医院,浑身插着管子。过了两三天其老婆黄某回到住所收拾东西时,在房间地上发现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其老婆回到医院时问其是不是其的银行卡,其说其没有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其说可能是沈衍仓的银行卡,当时其老婆将那张银行卡放在她店里;当时其就联系负责这个案件的刘警官。其还在住院的时候,刘警官联系其,要其将那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交给他,其就从医院出来取了那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之后过来派出所交给刘警官。其在507房被沈衍仓掐住脖子时,其也用手去推他的手,这个过程中可能用手指挠了他的脖子。后来他要打其老婆时,其捡起砖头要砸他,但是被沈某抱住了,没有机会砸他。沈衍仓从胖子饭店逃跑之后,过几分钟又自己跑回现场,其发现他头部受伤流血了,具体怎么受伤的其不清楚。我没有用拳头殴打沈衍仓,黄某没有使用砖头砸沈衍仓。(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沈衍仓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因为酒后陈某抢其的银行,其叫陈某归还银行卡,陈不同意,后其与陈某发生打架。2015年12月29日2时许,沈衍仓和陈某、沈朋阳去喝酒,后太晚了,沈衍仓和陈某就到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南岸村对面怡丰住宿开房休息。陈某说没钱了,沈衍仓就说刷其的卡,陈某就一下子抢走了其的卡,然后跑到五楼的一个房间内。沈衍仓问陈某为什么要抢卡,陈某只说不给沈衍仓,后沈衍仓发火就用手抓住陈某的衣领,陈某也抓住沈衍仓的衣领,双方互相掐脖子在床上翻滚。过了十分钟,沈衍仓下楼去找沈某,当时沈某在冲凉,沈衍仓就离开了。后沈衍仓下楼,陈某也跟着下楼。这时陈某的老婆过来了,陈某的老婆以为沈衍仓打了陈某,于是就拿砖头砸了沈衍仓的头部四下,陈某也打了沈衍仓的右眼几拳。后沈衍仓就挣扎跑掉报警了,之后就被送到雁田广济医院治疗了。在补充侦查阶段供述:其于2015年12月29日10时左右,在雁田村广济医院一楼观察室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查的。2015年12月28日22时许,沈某打电话给其,让其过凤岗镇油甘埔村市场一夜宵档吃夜宵,其过去后见到沈某与陈某、郑某2和另外一名男子在一起喝酒,通过沈某介绍认识陈某。期间一起喝牛栏山二锅头,酒精度应该有40多度以上。其喝了3两左右的白酒,到了29日凌晨,郑某2与那名不知道名字的男子离开了,陈某和沈某领着其一起去找地方住宿,在陈某的带领下,其一起去到油甘埔村一临时出租屋,去到二楼收银台,出租屋的老板娘接待了其几人,老板娘带其和沈某两个人去到二楼一房间看房子,其与沈某看了可以,沈某就说他先去洗澡,让其跟老板娘去收银台交钱。当时陈某就在收银台等候,其当时身上没有现金,就拿出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准备拿给老板娘刷卡(房价是65元),陈某一伸手就将其手上的银行卡拿过去,他就往楼上走。其跟他上楼,走到5楼一个房间(房间号其没有留意,是陈某的住处)内,其问他:“你拿我的卡干嘛,什么意思?”陈某对其说:“你密码给我!”其回答说:“你这样我就报警了。”他说:“你报警,你报警吧!”他一边说一边用手(其忘记是哪只手)抓住其的衣领,其用左手也抓住陈某的衣领,陈某将其撂在床上,用身体压住其。其与陈某互掐着,后来其反过来也将陈某压在身下了。其与陈某在床上翻滚了几下,结果陈某掉下床了。其刚好在他上面也掉下去了,掉下去的时候其听到砰的一声响,有可能是陈某的头部碰到了床边的桌子,但是其没有看见。其与陈某两个人摔倒地上后互相就松开手了,其站起来之后就对陈某说:“你不把银行卡还给我,我报警去了,我找沈某去”。陈某也没有说话,其走出陈某的房间之后,陈某也跟着其出来下楼。其去到二楼房间门口敲门,沈某开了门,但是没有穿衣服。其对沈某说:“陈某抢走我的银行卡,我要下去报警了。”沈某说:“你等一下”。当时陈某又在其身边,拉着我又要打我,其就对沈某说:“我下楼走了,我报警去了”。其就下去一楼站在出租屋外面的马路边上,其就拿出手机打电话报110,其打电话报警过程中,沈某、陈某及陈某老婆三个人过来其身边。陈某的老婆马上用巴掌打了其几个耳光,其就推了陈某老婆的肩膀一下,将陈某的老婆推开了;这时候陈某拿了一小块红砖砸其的头部两下,其的头部马上流血,沈某就过来劝架。劝架时其挣脱了陈某,陈某的老婆也上来用一小块红砖砸了其的头部两下,陈某又用拳头打了其右眼部一下,这个时候其就跑掉了,其跑到马路上,一边跑一边打电话报警,陈某及其老婆追着其,沈某也追在后面呼叫:“不要打了不要打了”。在马路上其遇见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陌生男子路过,其问他其所处的位置是什么地方名,他告诉其之后,其也告诉接电话的民警。接着陈某及其老婆、沈某就过来了。很多人围观其几个人,陈某也没有再动手殴打其了。过了没几分钟就见到治安员过来现场控制了。再过一会有民警到场,将其和陈某带到派出所调查。陈某与其在派出所呆了十几二十分钟后,同时被派出所的治安员送去医院接受救治。陈某在临时出租屋的二楼收银台处拿走其的银行卡,当时其与陈某站在老板娘的侧边,不知道老板娘有无看见这个过程。其不知道陈某有无受伤。其保证没有动手殴打他,如果陈某的头部有损伤,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其与陈某在临时出租屋5楼一房间互掐时,陈某从床上摔下来地上的过程中,头部碰到了桌子而受伤。其当时头部有四处伤口,右眼部有淤血,现在视力有黑点模糊,经常是模糊的,脖子也抓伤了。其是2015年12月28日晚上吃夜宵才认识陈某的,其之前与他没有任何矛盾纠纷,陈某拿走其的银行卡,其怀疑是为了搞其的钱。沈某、陈某和其三个人在2015年12月29日凌晨去到凤岗镇油甘埔村一临时出租屋期间,三个人都没有喝醉。其怀疑陈某在医院住进去ICU是装病的,其与2015年12月29日凌晨陈某两个人被送去医院之后,我们两个人都在观察室治疗,一直到了9时多期间,其听得见陈某不断的打电话叫人送钱过来,而且声音大的很;8时多,陈某还和他老婆电话聊天了很久,所以其就说陈某是装病住进去ICU的。指认现场笔录:指认出案发现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有效,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沈衍仓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衍仓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沈衍仓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陈述其将酒后的沈衍仓带至怡丰住宿507房予以泡茶解酒,后被告人沈衍仓因不满陈某不帮其到银行取款,以致于不能同楼下的沈某、郑某2等人打牌,情绪失控,将陈某头部打伤,该陈述能够得到送茶叶及热水壶到怡丰住宿507房的证人郑某3的证言、怡丰住宿的老板娘证人殷某的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予以佐证,被告人沈衍仓也供述陈某抢其银行卡不归还给其,两个人在怡丰住宿507房发生打斗的事实,根据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沈衍仓的关系,饮酒后的状态,可以印证被告人沈衍仓酒后不满陈某帮其到银行取款,以致于不能够同沈某、郑某2等老乡打牌的情况,被告人沈衍仓辩解陈某抢其银行卡明显不符合常理,且与证人沈某、郑某2、郑某1的证言矛盾,综上,上述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沈衍仓酒后无事生非,将被害人陈某打伤的事实,因此,被告人沈衍仓提出的辩解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沈衍仓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遭受了经济损失,故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被告人沈衍仓辩称无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诉赔的残疾赔偿金,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诉赔的住宿费不能提交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所产生的住宿费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诉赔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赔的数额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医疗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按实际有效票据计算为30003元。2.误工费:原告人受伤后住院29天,住院医嘱全休30天,门诊治疗1天,其误工时间为60天,鉴于原告人未提交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本院参照东莞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510元/月计算,即1510元/月÷30天/月×60天=3020元。3.护理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住院29天,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按一人护理计算,即50元/天×29天×1人=1450元。4.生活补助费:原告人共住院29天,本院按照生活补助费标准100元/天计算,即100元/天×29天=2900元。按照原告人有权处分自己诉权的原则,原告人诉请生活补助费2700元,应以2700元计算原告人的生活补助费。5.鉴定费:鉴定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按实际有效票据计算为1800元。6.营养费:由于原告人不能提供有效凭据并予以说明理由,根据原告人的伤情情况并结合病历材料,本院酌情认定为1000元。以上共计39973元,由被告人沈衍仓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超出上述计算标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视被告人沈衍仓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衍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二、限被告人沈衍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人民币39973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江人民陪审员人 民陪审员彭梅林人民 陪 审员 罗 伟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妙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