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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巨才、李建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巨才,李建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刑初89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朱巨才,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本市长宁区。辩护人毛伟,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刁小锋,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建民(绰号果果),女,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闵行区,暂住本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6]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巨才、李建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中止简易程序的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某某、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巨才及其辩护人毛伟、刁小锋,被告人李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朱巨才、李建民经共谋,由被告人朱巨才出资并提供网络百家乐网址,被告人李建民出面租赁本市XX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作为网络百家乐赌博场所并负责日常管理,先后接受吴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等人投注并从中牟利。同年6月14日,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巨才、李建民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吴某某、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院认为,被告人朱巨才、李建民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朱巨才、李建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朱巨才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巨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纳完毕。)二、被告人李建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纳完毕。)三、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伟敏审 判 员  梁志明人民陪审员  乐嘉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刑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