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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施亦秋与李瑞奇、陈树良、赵秀莲民间借贷一案致性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亦秋,陈树良,李瑞奇,赵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施亦秋,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树良,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瑞奇,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赵秀莲,女,1979年6月5日出生,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树良与案外人高燕贞共有的坐落于福安市岩湖坂天湖商贸城x幢17号店和福安市城南街道莲池广场x号楼402单元房,因上述房产均因其他债务设立抵押担保,余值有限,拍卖无益。被执行人陈树良在本院有债权案件已立案执行,但目前尚无执行款兑现,今后其债权实现或部分实现时,本案债权可参予分配。另,被执行人李瑞奇、赵秀莲目前有系列债务案件由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瑞奇、赵秀莲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金湖路京都美景花园x号楼201号和被执行人赵秀莲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阳岩湖市场南侧x幢201房产,首封法院为宁德市蕉城区法院。根据执行相关规定,不同法院查封的房产由首先采取查封措施的法院处置并主持分配,据此,本院发函宁德市蕉城区法院在上述财产处置后,本案债权参与分配。另,闽JL6**号荣威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赵秀莲名下,本院予以续行查封,但目前无不查找到该车的下落,无法处置。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未提供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6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曦审判员 刘瑞方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