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赵桂梅与张培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梅,张培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971号原告:赵桂梅,女,196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系原告赵桂梅的哥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张培均,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桂梅与被告张培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赵桂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桂梅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桂梅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华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人民陪审员 岳海娥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