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终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卢文杰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文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33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文杰,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4日被逮捕。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文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闽0802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扣押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台,无线路由器一个,用户端设备一个,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随案存查;(三)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卢文杰扣押的9998元,其中4000元予以抵扣罚金,剩余5998元予以归还被告人卢文杰。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冻结的被告人卢文杰账户中的9998元,予以归还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审被告人卢文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文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卢文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卢文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文杰撤回上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武 平代理审判员 詹 文 富代理审判员 陈 瑜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兰兰(代)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