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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詹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本案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