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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余玉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玉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92号罪犯余玉伟,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隆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南地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玉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青秀经济损失人民币63868元(已支付人民币12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桂刑复字第4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2005年6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2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余玉伟曾于2009年5月、2012年10月、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余玉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余玉伟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玉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17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履行完了民事赔偿。本院认为,罪犯余玉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玉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1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