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立梅诉被告卢长杰、崔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梅,卢长杰,崔德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2759号原告:孙立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贵福,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长杰,女,汉族,被告:崔德全,男,汉族,原告孙立梅诉被告卢长杰、崔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立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立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金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