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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房利、何发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房利,何发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226号原告: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阜蒙路。法定代表人:刘永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朝平,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利,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永兴镇。被告:何发展,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町镇。本案在审理原告利辛县万佛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房利、何发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3元免交。审判员 ���刘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江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