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怛君与赖振凯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怛君,赖振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刘怛君,女,1964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赖振凯,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刘怛君申请执行赖振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车牌号码为桂B×××××号小型汽车一辆属于被执行人赖振凯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赖振凯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桂B×××××号小型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赖振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赖振凯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赖振凯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变卖、拍卖、赠与、毁损、设立他项权;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