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民初5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施建国与费云兰、陈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国,费云兰,陈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5005号原告:施建国。被告:费云兰。被告:陈洪。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常发商业广场5幢10层。负责人:钱健,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国诉被告费云兰、陈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国撤回���被告费云兰、陈洪、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施建国负担。审判员 郭金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