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7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任永平与邵红霞、陈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平,邵红霞,陈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7285号原告:任永平,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邵红霞,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石河子市。被告:陈志强,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任永平与被告邵红霞、陈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王平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红霞、陈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邵红霞与陈志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期间,原告任永平为被告邵红霞的厂房搭钢棚,经结算承揽款共计22000元。2015年2月18日,双方协商承揽款减少2000元,被告邵红霞支付原告8000元后,剩余12000元由被告邵红霞向原告任永平出具欠条一份为凭。因被告方至今未支付剩余欠款,原告诉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邵红霞、陈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永平承揽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邵红霞、陈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小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