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昌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锦润服饰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昌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锦润服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714号申请执行人吴昌领,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三穗县。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锦润服饰厂(组织机构代码为L5303093-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黄谢路6号。代表人朱坚。本院在执行甬劳仲案字第【2015】第724号申请执行人吴昌领与被执行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锦润服饰厂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晓波、宁波旭海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昌领执行款78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7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