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立民、杨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民,杨少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财保118号申请人王立民,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杨少峰,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申请人王立民与被申请人杨少峰因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申请人王立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少峰名下车牌号为冀E×××××轿车进行保全。同时,申请人王立民和孙密红(公民身份号码)将共同共有的名下房屋(合同编号YS2016015468)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立民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少峰名下汽车一辆(冀E×××××)。二、查封申请人王立民和孙密红共同共有的名下房屋(合同编号YS201601546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英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