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3执70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玉龙与被执行人靳德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龙,靳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703-2号申请执行人崔玉龙,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靳德君,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玉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靳德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玉龙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靳德君是海林市物价局退休干部,每月有工资收入4759.85元,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黑1083执703号执行裁定书“自2016年10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在海林市物价局工资收入3500元”于2016年9月29日划拨被执行人靳德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存款12000元。现被执行人靳德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崔玉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靳德君尚欠申请执行人崔玉龙借款本金188000元、利息36000元(自2015年12月-2016年9月,每月4000元)、诉讼费2150元;合计22615元(未含2015年11月23日以后按2%月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崔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3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审判员 陈富友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默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