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兴堂、雷秀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兴堂,雷秀川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1民初863号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玺原。委托代理人王海龙。被告谢兴堂,男,汉族,生于1961年11月17日。被告雷秀川,女,汉族,生于1963年1月30日。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兴堂、雷秀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81元,减半收取5191元,由原告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文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