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8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佰迪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清红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王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佰迪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华清红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8372号原告:重庆佰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法定代表人:潘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财,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华清红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琳,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佰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清红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佰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清红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佰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佰迪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清红人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佰迪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德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