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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姜峰与姜继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峰,姜继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38号申请执行人姜峰,男,生于1969年10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姜继星,男,生于1968年1月19日,汉族。本院执行姜峰与姜继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姜继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姜峰在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1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10万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9万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29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姜继星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K706**大众牌轿车。暂时无法处置,需条件具备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4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