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初8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孙国东与仲彬、孙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东,仲彬,孙一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119号原告:孙国东,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委托代理人:杨彬,杭州市公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仲彬,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孙一民,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东诉被告仲彬、孙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东以被告已支付案款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东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0元,由原告孙国东承担。审判员 张国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