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叶鹏与郑君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鹏,广西钦州方隆矿业有限公司,郑君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叶鹏,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郑君强,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执行人 广西钦州方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进口资源加工区钦南片区东南面。法定代表人郑君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叶鹏依据本院(2015)钦南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郑君强、广西钦州方隆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君强的房地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莫愈松审判员赵锋代理审判员陈威宏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杨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