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402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付礼诉被告任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礼,任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民初1216号原告付礼,住辽源市。被告任春雨,58岁,住辽源市。原告付礼诉被告任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有被告签字的借款凭证。原告于当年6月末给被告发短信,催促被告在当年8月1日还款,至今,被告仍不还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欠款本3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举证:1、协议书、借据各1份,证明被告向我借款3000元,没给我办事,也不还钱。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亦未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法律义务和谐社会顺民意反腐除恶拥护党的案件协查协议书”。写明“协查停止执行,因一审判决错误”。原告举出一份名头为“关于法律义务和谐社会顺民意反腐除恶拥护党的法律义务服务人外债审核表”证据写明“2013年5月8日借人民币叁仟元(借付礼协查案件预付款,按协议执行)。借款人处有被告姓名。现原告以被告没办成任何事,并对此款未予偿还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述事实如下:我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一审判决我也没上诉,被告说能帮我重新立案,被告向我借了3000元,说是用于办案的差旅费。后来被告没给我办事,仍向我借钱,我就没借。被告也没还我钱。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法律义务和谐社会顺民意反腐除恶拥护党的案件协查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协查停止执行,因一审判决错误”并不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故对原告诉求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宁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人民陪审员 刘艳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