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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6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之秀与许水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之秀,许水淼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631-1号原告:张之秀,女,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系原告张之秀丈夫),男,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水淼,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原告张之秀诉被告许水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张之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之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 东代理审判员  李晓棠人民陪审员  苗庆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新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