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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刑更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663号罪犯杨升,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甬海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杨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杨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12月单项表扬、2016年7月单项表扬、8月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虹审判员  张宏亮审判员  王敬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