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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9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隆玉商贸有限公司与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通川区隆玉商贸有限公司,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9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隆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马房坝。组织机构代码:77167421-4。法定代表人:陈敏,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232289-0法定代表人:李洧若,系该公司董事长。达州市通川区隆玉商贸有限公司与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川1703财保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西外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40000元。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川170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隆玉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西外支行账户上的存款79725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账户上。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西外支行账户上的存款4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