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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明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朱明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81刑初742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系本案的被害人。被告人朱明辉,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8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7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6)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绵、代理检察员吴伟兵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被告人朱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明辉在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蔡某家门口,与曾某理会其丢钱一事时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朱明辉出拳殴打曾某的头部、胸部等处致其受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明辉于当日到龙海市公安局浯屿边防派出所投案。经龙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曾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朱明辉的刑事责任。朱明辉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朱明辉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朱明辉犯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判令被告人朱明辉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1729.72元、误工费18000元(6000元×3个月)、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50元,共计23979.72元。被告人朱明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另提出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要求偏高,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朱明辉在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蔡某家门口,与曾某理会其丢钱一事时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朱明辉出拳殴打曾某的头部、胸部等处致其受伤。被告人朱明辉于当日到龙海市公安局浯屿边防派出所投案。另查明,曾某因受伤先后到龙海市第一医院和漳州市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648.72元和1081.10元。因伤情鉴定鉴定费用1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明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投案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报告、本院(1996)龙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蔡某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其照片;被害人的门诊病历、用药清单、发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辉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朱明辉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由于朱明辉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的经济损失,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后为:医疗费1729.82元、营养费172.98元(1729.72元×10%)、交通费酌定为100元、鉴定费150元,以上合计2152.8元。曾某诉求营养费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其诉请误工费18000元,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对朱明辉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明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二、被告人朱明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215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XX源人民陪审员  苏森德人民陪审员  黄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