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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生全、周宽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生全,周宽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4民初1902号 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晓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维,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该司员工。 被告黄生全,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周宽孀,女,汉族,住址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生全、周宽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立维、被告周宽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生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一家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批准成立的小额信贷机构,被告于2014年5月向原告申请信用贷款(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并签订编号为《贷款合同》用于家庭消费。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将上述贷款发放至被告指定账户,合同期内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偿还了12期部门本金,于2015年5月开始未及时偿还借款。经催收人员通知后,被告仍未归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贷款合同关系;2、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41733.37元、逾期费用自2015年5月30日计为25852.17元,共计167585.54元,(暂算至2016年0月13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4、被告承担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将会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被告黄生全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开庭时缺席。 被告周宽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开庭时称对原告起诉的诉求、事实及理由没有异议,认可借款事实;款是被告黄生全借的,其只是担保人,而且也未使用该笔款项;而且违约金等过高,希望能与原告协商,并希望能免除部分债务,能分期偿还本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利率为1.4%(月)、贷款手续费(详见判决书附表一);贷款手续费按各贷款金额的2%计算,计3200元,借款人需在贷款人发放贷款前向贷款人全额支付;贷款起始日为贷款人放款日;贷款用途为家庭消费;贷款期限内每月支付还款金额包括:①月贷款利息及综合业务管理费(贷款发放额×贷款月利率+贷款发放额×月度综合业务管理费率)②贷款本金的1/120;同时在贷款起始日满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时,分别偿还贷款本金的20%、20%、30%;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则清偿顺序为费用、利息(包括罚息)、本金;当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足以使贷款人认为借款人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欠款,且无需退还其前期已缴纳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贷款手续费、综合业务管理费、利息、罚息和本金);同时,原告明确诉求中所称逾期费用包含利息及罚息等,罚息按照日千分之五来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是经批准具备在深圳市内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两被告发放了贷款,两案被告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解除与两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逾期还款利息等,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金应以实际转账金额为准,以手续费等名义扣除的费用不计入本金;超出法定利息收益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逾期费用(含利息及各项费用)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两被告逾期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生全、周宽孀签订的《贷款合同》; 二、被告黄生全、周宽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余额138533.37元、逾期费用(以本金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世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2元、保全费135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9元、被告负担4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立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人民陪审员 侯   昆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