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1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何扬贵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扬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1469号之一被执行人:何扬贵,男,1985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琼0108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何扬贵发出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另外,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人民币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uvpnoleidwtomfau6r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杨少球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吟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