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彭俊与张波、曹春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张波,曹春侠,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536号原告:彭俊,男,汉族。被告:张波,男,汉族。被告:曹春侠,女,汉族。被告: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汴河西路瓜果批发市场西院,组织机构代码66621941-2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俊诉被告张波、曹春侠、安徽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