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8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广东车乐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蔡锦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东车乐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蔡锦梁,孙晓燕,邱日皓,肖珍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8183号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1881号华润中心一期中区万象城一层162,二层262商铺。负责人:曲俊杰。被告:广东车乐园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八社工业区自编11号四楼。被告:蔡锦梁。被告:孙晓燕。被告:邱日皓。被告:肖珍玲。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7789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伟业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逾期交纳诉讼费人民币17789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耿哲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