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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山东凯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与山东中冶经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凯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春英,济南圣登步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中冶经贸有限公司,澳洲矿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蒋某某,成某某,田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凯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春英,经理。申请执行人董春英,女,汉族,1961年3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圣登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冶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经理。被执行人澳洲矿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经理。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被执行人成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被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被执行人侯某某,女,汉族,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5)槐商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849号案件的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逄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