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342号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朝阳路机电综合楼北起含过道第16间。法定代表人:邱建国,经理。被告:张金华。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通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