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牟新春与孙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新春,孙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1242号原告牟新春。被告孙国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新春诉被告孙国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新春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新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原告牟新春负担。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学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