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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蒋再发故意伤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再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27号罪犯蒋再发,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全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再发犯故意伤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6月29日交付执行。2007年11月8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蒋再发曾于2010年1月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次,2012年6月、2014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蒋再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对罪犯蒋再发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再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获监狱优秀学员。自2014年5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8.6分。该罪犯于2007年3月23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再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再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