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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其海与徐光、韩素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其海,徐光,韩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杨其海,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徐光,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韩素平,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5)洪界民初字第00182号杨其海与徐光、韩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徐光、韩素平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268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王致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