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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牧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牧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603号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仙人湾小区二区18栋西。法定代表人:李忠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琦,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该公司法务部部长。被告:王牧群,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牧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牧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牧群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禤汉奇代理审判员  李丽抒代理审判员  姚国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