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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0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02执915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中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人,小学文化,无业。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去向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8500元、诉讼费25元,合计8525元,暂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表示待其发现被执行人的确切去向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且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02执91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