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李某某与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2民初799号原告:刘某某,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李某某,女,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高某某,男,山西省翼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与被告高某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吕吉霞人民陪审员 郑兆敏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壮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