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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玲芳与孙处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芳,孙处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张玲芳,居民。被执行人:孙处忠,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玲芳与被执行人孙处忠(2015)岱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诚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