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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常青诉被告张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张海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059号原告常青。被告张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青诉被告张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