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原告常青诉被告张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青,张海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2059号原告常青。被告张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青诉被告张海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东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亢学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