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1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庆华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华,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3652号原告陈庆华。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688号0201号。法定代表人张星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华与被告苏州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陈庆华明确表示拒绝预缴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原告陈庆华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庆华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赫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