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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冯炜与赵旺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炜,赵旺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2172号原告冯炜。被告赵旺选。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炜与被告赵旺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炜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东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