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5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邵啟飞与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小榄和记报名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啟飞,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小榄和记报名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5882号原告:邵啟飞,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小榄和记报名点,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小榄圩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682000572112。负责人:李和安。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把学费退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啟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莫文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妙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