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民初4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诉被告焦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焦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4600号原告于海,男,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焦欢,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诉被告焦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于海承担。审判员  杨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玉 关注公众号“”